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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控!

作者: 日期:2017-05-26 来源:互联网 关注:3070

日前,广东印发《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如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7〕67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989-2017)已由省质监局会同我厅联合发布(见附件),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组织宣贯,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1日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铊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现行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环境影响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345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放限值及时间段

 

4.1.1现有企业自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中第一时段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中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2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4.3标准中的铊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照相关的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将铊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成基准排水量铊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水量铊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的依据。现有标准、法律和法规没有对其基准排水量做出规定的,其基准排水量原则上参照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5监测要求

 

5.1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以及企业总排口。

 

5.2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的保存等按HJ/T91执行。

 

5.3企业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排污状况组织实施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4测定方法:按HJ700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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