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积极参与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分类管理活动。
第三条 【分类管理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布设垃圾分类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以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职责】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七条 【社会组织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市容环卫、旅游、快递物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 【宣传教育】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专项规划】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划,并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镇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内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转运点的布局等收运体系建设;
(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